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章程
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英文名称:Primary Health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ial,缩写为PHA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基层卫生(社区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热心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努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参与基层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基层卫生服务行政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开展基层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基层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科学研究,推动基层卫生服务适宜技术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四)开展基层卫生服务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培训,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执业规范化,提高人才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评价工作,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优秀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的评价认证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卫生服务有益经验。
(七)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基层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写、出版会刊和其他交流资料,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八)促进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十)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站、农村卫生室等),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五)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共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中有会员代表,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委员会在社团组织中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 坚持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中央部署、省委要求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2. 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等工作。
3. 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 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会方向,研究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会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5. 加强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6.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久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